柴春泽联盟网庆典暨警民共建网络安全活动主要议程 主持人:范郁森、刘英 一、联盟网总裁柴春泽致欢迎辞 二、联盟网秘书长江天作《柴春泽联盟网大事记》说明 三、联盟网常务副理事长刘贵赓致辞 四、联盟网副总监刘寿桐作《联盟网监察工作报告》 五、联盟网副总裁李立新宣读《柴春泽联盟网警民共建和谐安全网络自律公约》 六、赤峰市红山公安分局网络监察部门负责人张国庆宣读《 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网监工作自律书》 七、警民双方签定《警民共建互联网安全自律互助协议书》 八、赤峰启天网总经理崔成华作《联盟网评估报告》 九、赤峰峰泰网张爱霞作《联盟网评估报告》(书面 十、代表讲话: 1.天津知青联谊会副会长周健讲话 2.新闻界代表刘军凤讲话 3.玉田皋网站站长、村党支部书记张向良讲话 4.春泽信息部经理郑淑华书面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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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网站 200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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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春泽联盟网警民共建和谐、安全网络自律公约
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等一系列指示。大兴网络文明之风,推进网络行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不断提高网络的社会公信力,促 进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柴春泽联盟网所属各网站、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网络监管部门共同制定本公约。
柴春泽联盟网警民共建和谐、安全网络自律公约
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以文明办网为荣,不文明办网为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致力于传播弘扬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内容的新闻信息,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二、认真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网站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坚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拒绝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伤害民族关系和宗教信仰的新闻信息。
三、坚持网络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公益性原则,严格规范新闻信息稿源,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侵权新闻、低俗新闻和虚假广告。
四、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不刊载不健康文字和图片,不链接不健康网站,不提供不健康内容搜索,不发送不健康短(彩)信,不开设不健康声讯服务,不运行带有凶杀、色情内容的游戏,不登载不健康广告;不在网 站社区、论坛、新闻跟贴、聊天室、博客等中发表、转载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和音视频信息。
五、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切实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维护公民上网的合法权益,主动引导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文明上网,积极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
六、弘扬“敬业奉献、诚实公正、清正廉洁、团结协作、严守法纪”的职业精神,加强对网站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提高网站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树立和维护网络新闻信息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七、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制作、发布流程,强化监管、惩处机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主动欢迎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对政府部门和网民等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限时整改。
八、尊重网络媒体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坚决抵制任何侵权、盗版行为。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坚决抵制网站之间的恶性竞争,加强业界之间以及业界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九、签约成员和谐相处、相互监督、互助共进。签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各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协商方式进行解决。
十、赤峰网协会负责监督签约成员履行本公约,本公约自即日起施行,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网络监察中队自律公约
一、营造公正文明的网络执法环境。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红山公安局网络监管部门要在网络管理中作到一视同仁,在服务中也作到一视同仁,在奖惩中也要作到一视同仁,给网络经营者一个宽松、公正文明的环境。
, 二、营造优质的网络服务环境 。 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红山公安局网络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为,心系网站会员,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想方设法寻求各种途径,多为会员解难题办实事。开通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绿色通道,开通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的快车通道,开通宾至如归优质服务的便民通道。通过开设上述“三条通道”,让会员感受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实在效果。改变工作作风,经常到网站会员中了解情况,掌握会员,的主动权,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真正为会员排忧解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三、营造和谐的网络人文环境 。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公安网络监管机关据此要积极实施人文警务,倡导道德治安。要改变以往存在于一些人身上的“冷、硬、横”作风,要更多地将人文精神注入警务活动和警务行为之中,更多地发挥道德的力量去开展网络监管工作。
四、营造浓厚的网络沟通和宣传环境 。联盟网会员是公安网络监管工作最直接、最客观、最公正的评判者,对公安民警执法形象、服务态度十分关注,在服务形式上是否更加亲民、爱民,在管理方式上是否更加规范、便民,仍然是协会会员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要注重沟通和宣传的作用。通过沟通,使公安网络 监管工作人员和协会会员能够互相了解,消除隔阂,建立积极有效的互动关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公安宣传的积极作用,借助外力宣传自我,弘扬新时期的网络监管警察精神。
警方:赤峰市区公安局网络监管部门代表签字:
民方:柴春泽联盟网所属网站代表签字
柴春泽联盟网一号网站代表签字:
柴春泽联盟网二号网站代表签字:
柴春泽在线网站代表签字:
赤峰电大校友网网站代表签字:
玉田皋网站代表签字:
中国知青村网站代表签字:
对柴春泽联盟网所属网站予以技术支持的网络公司代表签字:
赤峰启天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签字 :
赤峰市峰泰网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签字:
名扬计算机学校代表 签字: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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